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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缴2017-2018年被撤项课题和被终止课题经费的通知  
 
教科规办函[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审计署、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要求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将对被撤项课题以及鉴定为不合格而被终止的课题追回经费,请各责任单位协助及时将经费退回。具体要求如下:
1.被撤项课题,追回已拨付的全部经费;鉴定为不合格而被终止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的结余部分。
2.追回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责任单位原渠道退回至全规办账户,同时责任单位将经费追缴情况和回执汇总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经费追缴截止日期:2018年12月30日。
3.对无故逾期不退回课题经费的单位,全规办将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暂停课题申报并撤销相关管理资格。

发布日期: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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